近年来,诉至法院的保险类案件中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占据多数,随着车辆租赁、买卖、挂靠、借用等行为的普遍,车辆的所有、管理、运营等关系的复杂,此类纠纷亦与日俱增。事故受害人在诉讼时,为了保障自己的权益,除了将雇佣司机列为被告外,往往把车辆的登记所有人(雇主)及保险公司也作为被告一起承担赔偿责任,这就涉及到了车辆的登记所有人、保险公司赔偿责任的承担及其向实际侵权人的追偿问题。受害人对雇员司机造成的损害赔偿,因为行使诉讼权利的方式、赔偿义务人履行赔偿义务的方式以及雇员司机的过错程度不一样,特别是雇佣司机在无证驾驶或醉酒等严重违规造成损害时,法院依据受害人诉讼请求所作出的判决结果也不一样。鉴于上述现象,笔者就雇佣司机在严重违规情况下,车辆的登记所有人(雇主)及保险公司应承担的责任及追偿权等问题作一浅析。
一、保险公司的责任承担及相关法律适用
目前,我国交强险制度是以《道路交通安全法》、《保险法》、《侵权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基础构建而成。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主要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条例》第二十一条。
《条例》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上述条款确立了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的原则,即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第三者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不论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是否有过错及过错程度如何,由保险公司首先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免除该义务的唯一抗辩理由是受害人的故意行为,雇佣司机醉酒、无证驾驶并不是其免责事由。
二、保险公司是否免责的法律适用
面对此类案件,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是,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九条之规定,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或根据《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至多承担抢救费用。对此,笔者有不同意见,认为保险公司不能免责。
首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是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内部制定的格式化合同条款,不是规范性法律文件,该条款第九条约定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属于无效条款。其次,保险免责条款属于保险公司预先单方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投保人协商的格式条款,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应理解为:保险人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之前或之时,对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就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口头的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确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人人都知道“无证驾驶、醉酒驾驶”为法律所禁止,但并非人人都知道无证驾驶的情况下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免责。最后,从立法本意看,交强险是为了使交通事故受害人得到及时救助而设立的公益性、强制性保险,它是国家基于公共政策的需要,为了维护社会大众利益,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强制推行的保险。如果让受害人这一社会弱势群体承担因驾驶人员过错而得不到保险公司赔偿的不利法律后果,显然与立法本意相违背。
三、雇主承担责任的法律适用
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后,不足部分就会涉及雇主与雇员司机之间的责任划分问题。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受害人可以要求雇主及司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报偿理论,利之所在,损之所归。对于这种损害,雇主作为受益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该条规范比较系统完整的确立了雇主的替代责任。根据杨立新教授的观点,之所以雇员实施的侵权行为要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就在于雇员实施的行为是为雇主执行雇佣活动。雇员执行的雇佣活动,是为雇主创造利益,所创造的利益为雇主所承受,那么,雇员执行的活动就是雇主行为的延伸,雇员的行为实质上就是雇主的行为。
四、关于追偿权
(一)保险公司的追偿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明确了保险公司享有的追偿权“…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但该解释中“侵权人”的界定并不明确,笔者认为应结合《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作广义的理解,即不仅包括直接侵权人还包括间接侵权人。车主(雇主)虽未直接从事侵权行为,但负有防免损害发生的义务,其雇佣无证或醉酒的司机,开启了危险源,属于间接侵权人。故,保险公司不仅可以向肇事司机主张追偿权也可以向车主(雇主)主张。
(二)雇主的追偿权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九条雇员“…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连带责任是整体责任,受害人可以选择赔偿义务主体,被请求人都有义务赔偿。但是在雇主与雇员内部应当有责任份额,而该司法解释对此未作规定。实践中,自由裁量权限过大,有的法院支持雇主向雇员的追偿权,有的不支持。对部分追偿还是全部追偿的认识也不一致,造成了相似案件的判决差别很大。同时,对如何认定雇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标准不明确,实践中多数法官感到准确认定存在很大的困难。
笔者认为雇主对雇员因重大过失造成其财产损失享有追偿权,雇员应当赔偿雇主的损失,但对具体的赔偿数额不宜过高。根据我国的民事理论,雇主和雇员承担责任的分配是根据其经济状况决定的。雇主既是雇佣活动中工作指示者,是雇佣活动中最大的收益者外,还是利益支配者。一般情况下,雇主通过雇员来完成和扩展业务范围,获得为自己更高的利润或更大的机会,雇员只是靠出卖劳动力维持生计,依照收益与风险相一致的民法理论,雇主就应当承担更多的责任和风险,包括雇员对第三人的侵权行为,侵害他人的权利和风险,理应由雇主承担主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