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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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终止索要彩礼 法官调解息纷争

  发布时间:2014-06-11 16:45:59


    彩礼作为民间习俗历史悠久,千百年来,这种封建礼法已在我国民间根深蒂固,并逐渐演化成民间习俗,在我国乡村至今仍普遍存在。该案中,只因男方提出解除婚约,女方拒绝返还彩礼,双方协商未果最终酿成诉讼。近日,山阳区人民法院对男方刘某诉女方张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依法进行审理,经过法官耐心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协议,张某同意返还刘某彩礼款11000元。

    今年2月,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经媒人介绍相识。认识四天,双方即于2月6日按农村习俗订婚,原告给付被告彩礼10000元,后又给付1500元,其中500元被告转给了双方媒人,对此双方均认可。后来,原、被告双方在交往过程中,原告的父母及亲戚也给了被告见面礼100元到600元不等。

    2月16日,刘某和张某为琐事发生争吵,男方刘某觉得还没结婚张某就这么厉害,有点悔婚,在随后的日子里,女方打电话他不接,发短信他也不回,并让媒人带话说性格不合,欲解除婚约,要回彩礼。双方在退彩礼的金额上起了分歧,无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彩礼11000元和见面礼钱。在开庭审理时,被告认可原告送的彩礼及见面礼均属实,但按照农村风俗,男方先提出分手的,就不应该要回。

    庭审前后,法官多次找原、被告谈心,从情、理、法并举对双方进行劝导,主要从法律方面对双方进行释法悉理,认真、详细地向双方讲解了婚约财产的相关知识。原、被告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原告给付被告彩礼11000元,双方认可。在双方交往过程中,因矛盾解除婚约,且双方从相识到分手仅半月时间,未登记结婚和共同生活,原告要求返还彩礼,符合“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的司法解释。最后双方各退一步,握手言和达成协议,由被告一次性返还11000元钱,对于给媒人的500元和原告父母及亲戚送给被告的见面礼,原告不再要求返还。

责任编辑:zj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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