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孟州市国家税务局职工芦某,因诈骗作案三起,诈骗金额33万元,被一审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000元。芦某以其行为属民间借贷,不构成诈骗罪为由提出上诉。近日,焦作中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2年9月5日至2012年10月7日,芦某让他人伪造三张房屋所有权人分别为芦某、乔某、赵某的房产证,将假房产证分别抵押在被害人张某某、李某甲处,乔某某处,李某某初,分别诈骗张某某、李某甲9万元,乔某某18.5万元,5.5万元。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芦某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芦某上诉提出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的理由不足,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