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常某刚结婚半年,因与妻子矛盾不断,最终他选择了持刀杀人的解决方式,结果致使妻子重伤、岳母轻伤。近日,焦作中院一审以故意伤人罪判处被告人常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常小六与被害人李琳于2012年9月3日登记结婚,二人婚后经常发生矛盾。2013年3月19日14时许,被告人常小六在焦作市马村区东方小区“缘来女人”美容店内,因婚姻家庭纠纷与其妻子李琳、岳母林桂霞发生争执,常小六持随身携带的尖刀分别朝被害人李琳、林桂霞的头部、胸腹部等处捅刺数十刀,致二人受伤。经鉴定,李琳的损伤程度为重伤,六级伤残;林桂霞的损伤程度为轻伤,十级伤残。
另查明,被告人常小六于2013年6月17日在上海市松江区新加路国通快递公司宿舍内被抓获,同年6月20日被押解回焦作,当日被刑事拘留。
法院认为,被告人常小六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常小六犯故意杀人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常小六因婚姻家庭纠纷持刀朝其妻子李琳、岳母林桂霞的头面部、胸腹部等全身多处部位捅刺,致一人重伤(六级伤残),一人轻伤(十级伤残),其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应依法严惩。被告人常小六故意杀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常小六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本案系婚姻家庭内部矛盾引发,常小六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综合相关量刑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