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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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想盗窃两钢管 结果成了抢劫犯

  发布时间:2014-06-17 08:51:58


    范某曾因盗窃受到过一次行政处罚,两次刑事处罚,出狱后,又故技重施,结果在一次盗窃钢管过程中被人发现,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致被害人轻微伤,成了抢劫犯。一审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范某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盗窃罪判处范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范某以其不构成抢劫罪,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近日,焦作中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3年7月16日22时许,被告人范某骑电动车窜至被害人张某正在盖房的工地,看到该院落无大门,遂进入屋内实施盗窃。在盗窃过程中将正在睡觉的张某惊醒,范某便将盗窃的两根钢管丢下并欲逃跑,被张某阻拦,范某对张某实施殴打并将其推倒,导致某受伤。附近村民听到张某呼救后赶到,将范某控制并报警,武陟县公安局龙源派出所干警将范某当场抓获。经鉴定,张某右侧第八根肋骨骨折,伤情为轻微伤。

    关于上诉人范某提出的原审法院认定其犯抢劫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查,范某在实施盗窃行为时,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造成他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上述事实有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人张某玲、王某某的证言及相关书证在案证实,范某对其在盗窃过程中殴打范某的事实亦供认不讳,足以认定。原判综合考虑范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后果,依法作出的判决适当。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责任编辑:zj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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