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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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统一“赔礼道歉、精神抚慰金”适用标准

  发布时间:2014-06-18 17:48:13



  6月18日,2014年度国家赔偿工作联席会议在焦作中院召开,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等多家单位的同志与会。焦作中院副院长王安平做重要讲话,赔委会成员杨永昌、年颖、王保光参加了会议。

  王安平表示,本次会议的主要目的,一是为加强全市国家赔偿工作单位之间的联络,定期以联席会、案件讨论会等方式加强经验交流、统一思想认识。二是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赔偿方式的适用与标准进行探讨,希望在焦作地区各家单位能达成一致意见。

  会上焦作中院赔偿办主任杨永昌首先向各位参会人员介绍了2010年国家赔偿法修改之后焦作中院国家赔偿工作的开展情况,截至目前共办理国家赔偿案件17件,共赔偿167.30万元,其中刑事国家赔偿案件11件,全部进行赔礼道歉,有10起案件给予了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1.2万元。  

  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问题讨论中,参会人员结合朱某无罪逮捕申请国家赔偿案,钱某再审无罪申请国家赔偿案进行了深入讨论。市检察院控申处刘明霞副处长提出赔礼道歉的范围与方式问题,认为受传统文化的影响,人们更加愿意接受“面对面”的赔礼道歉,采取口头、当面的道歉方式效果更好,道歉的范围可以在赔偿请求人的生活、工作范围内;市中院执行局副局长王保光认为可以根据赔偿请求人的具体生活、工作范围确定赔礼道歉的范围;市中院行政庭长年颖认为在刑事国家赔偿案件中,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是最基本的,这个范围应与侵权范围相一致,可适当扩大,但不能过于扩大;市司法局监所科科长单玉栓认为赔礼道歉的范围应根据案件的情况,并结合赔偿请求人自身因素确定;市公安局法制史主任仝长林认为对赔礼道歉范围、方式的确定首先应当考虑请求人的意愿,其次要考虑请求人的具体行为、情节;市中院赔偿办主任杨永昌提出无论是口头道歉还是书面道歉,一定要做好记录,留有证据,对于谁去赔礼道歉,可以根据考虑请求人的意愿结合办案实际决定。最终各联系单位对赔礼道歉、精神抚慰金的适用与标准达成一致意见。

  最后市财政局行政政法科科长马志贤告诉参会人员,焦作市国家赔偿金已经纳入财政预算,大大减少国家赔偿金支付的审核环节,缩短支付时间,以后做出的赔偿决定可以在赔偿规定时间内进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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