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和李某均系我市某村村民,李某的房屋建于1997年,王某的房屋为二层半砖混结构楼房,位于原告的西邻,修建于2012年3月,两座房屋基础紧靠。原告的房屋西端间墙体裂缝及地面下沉。原告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的建房与原告的房屋裂缝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损坏程度进行鉴定,经鉴定,李某房屋受损系受王某新建房屋附加应力影响所致,经焦作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协会出具工程维修方案一份,认为李某的房屋维修需要花费5796.75元。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本案中,李某的房屋确系受王某新建房屋附加应力影响所致,经焦作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协会出具工程维修方案,原告房屋维修费用为5796.75元,该项费用应由王某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