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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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波三折 曲径通幽

山阳法院圆满执结一起领导关注案件

  发布时间:2014-06-19 08:53:22


    供货起纷争,诉讼定输赢

    焦作中亚实业有限公司与河南某机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焦作中亚实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3年10月8日作出(2013)山民二初字第003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河南某机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焦作中亚实业有限公司货款2578715.03元,并自2013年7月23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本判决确定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3715元由被告承担。

    不自觉履行,申请强执行

    判决生效后,被告河南某机器有限公司未按判决履行义务,原告焦作中亚实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于2013年11月11日向被执行人河南某机器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于2013年12月19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在焦作市某银行拥有的350万元股权份额,2014年1月6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134164元。

    威慑力初显,双方达和解

    迫于强制执行的压力,加上执行人员做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2014年1月29日,被执行人河南某机器有限公司与申请人焦作中亚实业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河南某机器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30日前支付给申请人焦作中亚实业有限公司534164元,于3月30日前支付100万元,于5月30日前结清余款,欠款全部结清后法院解冻所冻结的股权份额,申请人放弃所欠款项的利息诉求。

    履行又生变,申请再执行

    被执行人在履行了第一笔债务后,在3月30日前以没有履行能力为由拒绝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要求恢复原判决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查明,被执行人已经擅自将法院冻结的350万元的股权份额转让给其他企业,遂立即作出裁定,责令焦作市某银行将转让出去的股权予以追回,否则将承担责任。商业银行将股权追回。

    引领导关注,终圆满执结

    5月份,市领导到企业调研,被执行人单位领导向市领导反映,企业是特困单位,刚刚改制被新的企业接收,债务负担沉重,希望市领导考虑企业的实际困难,能够协调解决,不扣划企业的股权。市领导高度重视,将意见反馈到市中级法院和山阳法院。山阳法院一边向上级汇报案件具体情况以及所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法律依据,一边深入做好申请人及被执行人的调解工作,2014年6月10日,双方最终达成了在原调解协议基础之上由被执行人再多支付5万元的和解协议,当日,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2628716元 ,申请人出具了结案证明,山阳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股权解除了冻结。至此,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责任编辑:zj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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