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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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进“宫”不思悔改 再伸贼手再次判刑

  发布时间:2014-06-19 16:51:45


    男子王某曾因盗窃曾被山阳法院判刑,出狱后他仍未洗心革面、重新做人的意思,最终又因盗窃他人财物再次入狱。昨日,山阳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14年3月23日中午,被告人王某窜至焦作市某服装店,假装试衣服,在店内左顾右盼,店员见王某在挑拣衣服,也就没在意,自顾埋头吃饭。此时,隔壁店老板娘喊这家服装店店员一声,店员小姐就端着碗跑到隔壁店里。王某趁机将桌子上放的一部三星手机和一台苹果笔记本电脑盗走。后王某将盗窃的笔记本电脑以2200元的价格卖出。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三星手机价值人民币2159元,笔记本电脑价值7819元,总价值9978元。案发后,被盗手机、电脑经公安机关退还失主。

    山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公民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属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自案发至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所盗窃的赃物已退还失主,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zj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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