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3月9日星期一 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关注:
当前位置: 新闻资讯 -> 案件快报

两妇女贩卖毒品600余克 一人死缓一人无期

  发布时间:2014-06-20 17:42:35


    被告人李某,女,因犯贩卖毒品罪,于1999年3月8日被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许某,女,因犯合同诈骗罪,于1999年5月12日被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6月,两人一次性贩卖毒品达603.6克。近日,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许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13年6月初,被告人许某与被告人李某联系,意欲向李购买毒品,并于6月3日汇款3万元给李作为预付款。6月7日8时许,李某携带毒品到达许某租住的焦作市山阳区某小区1号楼12楼,在电梯口当许从李手中接过装有毒品的手提袋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从该手提袋中搜查出褐色粉末1包,经称量净重99.8克,经鉴定,含有海洛因成分,海洛因的含量为52.68%;搜查出白色块状物6包,经称量净重共503.8克,经鉴定,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甲基苯丙胺的含量分别为76.93%、78.34%、85.61%、81.52%、83.23%、82.30%。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许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故意非法买卖毒品,李某、许某贩卖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503.8克、含有海洛因成分的毒品99.8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李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处罚,系毒品再犯,具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应当依法严惩。为严厉打击毒品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李某、许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zjf    


关闭窗口

地址: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站前路86号
邮编:454001
联系电话:0391-3386111
豫ICP备12000402号-2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