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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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漏水引纠纷 带人上门打伤人

  发布时间:2014-06-20 17:43:10


    被害人张某乙与张某甲住楼上楼下,且系五服内的亲戚,只因楼上漏水,双方发生纠纷,张某甲带人在张某乙家中将张某乙打伤。张某甲被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张某甲不服判决,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近日,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公诉机关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2013年7月15日晚9点多,因被害人张某乙家卫生间水漏到被告人张某甲家,张某甲遂去敲张某乙家门,并用脚跺、用瓷砖砸门。晚9时40分许,被告人张某甲伙同李跃军(另案处理)等人,窜至张某乙家中,对张某乙进行殴打,致张某乙受伤。经鉴定,张某乙多处皮肤裂伤,其损伤程度为轻伤。2013年8月21日,被告人张某甲到武陟县公安局投案。

    关于上诉人张某甲提出其系初犯、认罪态度好、有自首情节,请予从轻处罚的理由,经查,原判在对张某甲量刑时,已充分考虑上述量刑情节,其提出再予从轻处罚的理由,不予支持。

    二审认为,上诉人张某甲因锁事与上诉人张某乙发生矛盾,不能正确处理,伙同他人对张某乙进行殴打,致其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张某甲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遂依法作出上诉裁定。

责任编辑:zj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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