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王某去商店买烟,在路过李某家门口时,看到李某与刘某因为琐事在打架。张某出于好心,主动上前劝解,并动手要将两人分开。在此过程中,因打架双方动作激烈,王某不知什么时候被误伤。 王某受伤后,到当地医院就治,被诊断为“头胸部软组织损失”,仅医疗费就花了3000多元。王某要求李某与刘某共同承担医疗费等损失,李某与刘某以王某拉架与己无关为由拒不赔偿。双方纠纷经公安机关调解无效后,王某将李某与刘某诉至法院。经法院调解,李某、刘某共同赔偿王某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损失了3000元。
评析:《民法通则》第93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第109条规定:“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
在本案中,李某与刘某二人的打架行为,影响了社会治安,对李某与刘某的人身及财产均构成危害或潜在的危害,属于违法行为。王某虽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但其劝解行为有利于保护二人的合法权益,属于“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的管理或者服务,无论其劝解是否起到了预期效果,均可认定二人在王某劝解过程中获得利益。因李某与刘某均未提交证据证明张某受到的损伤非己所为,故推定王某的伤是二人造成的,王某因此受到的损失应由二人共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