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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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0.8克 判处徒刑一年二个月

  发布时间:2014-06-25 15:51:30


    昨日,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贩卖毒品案,被告人韩某因贩卖0.8克毒品,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山阳区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8月,被告人韩某在同伙李某(另案处理)处帮吸毒人员郭某购买800元的毒品。韩某与同伙李某骑电动车至一公厕处,将帮忙购买的毒品打开挑出一部分藏起来后又包好毒品,两人行至火车站门前,韩某将剩余包好的毒品交给郭某,郭某将购买毒品的800元钱交给被告人韩某,两人准备离开的时候被民警当场抓获,并当场收缴毒品和赌资800元,同伙李某逃离。经鉴定,从郭某身上查获的疑似毒品二包,其中一包含有海洛因成份,经称量重0.8克。

    法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因被告人韩某当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做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zj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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