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中院审理了一起二审案件,受害人孙某驾驶无号电动车由西向东行驶至丰收路和普济路交叉口时,和高某驾驶的由南向北行驶的小型轿车相撞,致使受害人孙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孙某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一审法院判决高某赔偿孙某家属各项损失的一半,即192927.66元。
宣判后,被告高某认为按照本次事故原因和责任的大小,应当确定受害人在本次事故中应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诉人自身的过错程度,最多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扣除交强险和已支付的25410元,应再承担115700元。不服一审判决,向我院提出上诉。
二审审理中,经主审法官对双方调解,上诉人高某服判息诉,最终撤回其上诉申请,愿意按照一审法院判决执行。
关于此次事故责任,高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且行经人行横道时未减速行驶,应承担该起事故的同等责任;孙某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且在人行横道上骑行,应承担该起事故的同等责任。
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是受法律保护的,但作为道路交通中的一员,我们应按照交通法规行使,否则就算失去生命,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遵守交通法规,不仅是为了自己的安全出行,也是为了他人的人身安全,更是为了我们每个家庭的安全和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