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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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真空期 赔偿惹争议

  发布时间:2014-07-07 11:19:39


    在日均新增几千辆新车的今天,很多车主以为险种买全了就可以高枕无忧了,但是他们并不知道车险还有保险“真空期”,即商业险次日生效,交强险即时生效,盗抢险保险责任自保险车辆领取正式号牌之日开始生效。而“商业险次日生效”与“交强险”即时生效的鲜明反差引发的车险理赔官司,再次将车险“格式条款”推到风口浪尖上。

    案例:购险当天出事故

    近日,焦作中院民二庭就审理了一起因保险真空期引发的纠纷。杨某就自己的轿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投了交强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及不计免赔险,保险公司收费确认时间及保单生成时间均为2013年12月15日11时04分,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从2013年12月16日零时起至2014年12月15日二十四时止。2013年12月15日21时40分,杨某倒车时,与原某驾驶的车辆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经交通警察大队委托,杨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在主张保险权益时,保险公司同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付其2000元的,却以商业险需次日生效为由,拒绝赔偿。正是因为从投保到生效这个保险真空期,杨某此时犹如哑巴吃黄连,有苦难言。

    法官评析:交强险商业险生效时间差别大

    针对此类纠纷,法官认为,交强险合同中“次日零时生效”的条款与交强险的立法目的相悖,属于无效条款,应认定保险合同即时生效。而商业险中就此类情况要分情况判断,若保险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就保险期限与投保人进行协商确定,或者对该条款履行了明确的说明和告知义务的,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就不属于免责条款,而是合同生效条款,即合同双方对本保险合同生效所附的期限,期限届至时合同才会生效。反之,若保险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就保险期限与投保人未进行协商,也未对该条款作出明确的说明和告知义务的,属于保险公司的单方行为,“次日零时生效”的条款无效,保险公司应即时履行。

    支招:买了保险先看生效日期

    车主跟保险公司签订的保单都是双方自主愿意的,双方应该对保单的内容都熟悉,车主不应让喜悦冲昏了头,仔细阅读保单内容才是对自己负责。一般情况下,合同成立即时生效,特殊情况下才以约定的时间生效。因此在订立商业保险合同时,应留意保险期间的约定,签合同时可与保险公司约定“即时生效”。

责任编辑:zj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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