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给你提供了运输服务,你凭什么不给钱?”“你不开发票,我就不给”……
身边的事儿
原告焦作某货运公司与被告焦作某科技公司系多年的业务关系,原告一直为被告提供运输服务。按照双方交易习惯,每次运送货物,双方均签订合同,原告将货物回单和发票退给被告。2013年5月份,原告为被告提供保温板的运输,但运送完货物后被告拒不支付运费38800元。原告多次讨要运费无果,一纸诉状将被告告上法庭。
法庭审理中,原告货运公司认为,其与被告签订了运输合同,并为被告提供了运输服务,被告应该履行支付运费的义务。
被告科技公司认为,2013年5月前,双方对运输费没有进行结算。结算以后才能了解被告是否拖欠2013年5月前的运输费。根据交易习惯,原告有义务给被告开具运输发票,但原告没有给被告开具,按照原被告双方形成的合意,开票后付款是附条件的付款方式。故被告无法支付原告运费。
结果
此案经过山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焦作某科技公司支付原告焦作某货运公司运费38800元。被告不服,提起上诉。近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山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抗辩的不支付发票就不付款的理由,合同并无约定,且支付发票是合同的附随义务,被告不得以附随义务对抗主合同义务支付运费的履行,被告可依法向相关主管行政机关进行投诉,该抗辩不能对抗原告要求支付运费的理由。原告依约履行送货义务后,被告应当依约支付运费。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点评
本案中,原、被告之间是一种运输合同关系,原告依约提供了运输服务,而又确实未向被告开具发票。这一现象在经济交往中较为普遍,法院对此类纠纷的处理也有不同。
事实上,提供运输服务一方开具发票的行为既是交易习惯,也是附随义务。在一般的交易习惯中,发票均是在对方付款以后根据所付款项的具体数额予以开具的,它可以直接作为债务凭证使用。一旦一方向对方开具了发票,即可认定其已收到对方的钱款。因此,如果对方因此而拒绝支付运费,则将给开具发票的一方当事人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然而应当指出的是,在运输合同中提供运输服务的一方有开具发票的义务,如果其不履行时,接受运输服务的一方可以向行政机关投诉,而不应在提供运输服务一方主张运费时,以对方未开具发票为由拒绝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