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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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女友销赃 判刑半年

  发布时间:2014-07-14 11:18:01


    今年3月份,焦作一男子薛某得知其女朋友盗窃一辆电动摩托车后,主动帮忙运走并销卖,日前被山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半年,并处罚金1000元。

    经审理查明,1月27日18时许,被告人薛某的女朋友小姬(另案处理)骑着一辆盗窃的粉色爱玛牌电动车,向家中行驶。由于途中没电,便打电话向薛某求救。薛某明知电动车是偷的,不报案还过来帮忙骑车。薛某骑着车行至焦作市某闹区时,该车被车主发现,报案后被侦查员抓获。经鉴定,该车价值1817元。现该赃物已发还被害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转移、代为销售,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因被告人薛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zj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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