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人装修地面却不能够保证施工质量,不但搭工赔钱还白忙活一场。近日,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王某赔偿原告李某各项损失29716元;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李某系深山之中一避暑山庄旅游开发业主,2008年4月经与被告王某协商,由其对原告避暑山庄的10间房屋施工装饰,原告负责找小工和运输,并保证施工期间水通、电通、路通。2008年4月10日到同年5月5日原告安排人力进行修路、架设线路等施工前的准备工作,为协助被告施工,原告支出修路费、运费、拉水费、就餐费、工人工资等共计19950元。同年5月6日被告购物进料后开始施工,施工过程中,双方约定原告应支付被告工程款13800元。同月25日施工结束,原告支付了被告工程款9766元,后发现被告所施工的水泥地面不凝固,二楼的水磨石地面脱皮、空鼓,遂拒付被告剩余的工程款。并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247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为原告购料施工,被告有义务保证原告工程的质量,但工程结束后,被告所施工工程脱皮、空鼓,不能使用,对由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已付工程款9766元、原告在协助被告施工过程中所支付的各项费用共计19950元,理由正当。原告请求被告赔偿架设动力电路的费用和电费,因没有证据,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