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债务人如果拒不还款,债权人就可以凭借债务人所出具的欠条诉至法院,提出自己的主张,维护自己的权益,但前提必须是原告所主张的事实客观真实,否则,即使起诉也不获支持。家住博爱县的原告姬某某手持欠条起诉被告程某某欠其货款,要求程某某全额偿还,因其主张有悖于案件实际事实,日前被博爱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原告姬某某诉称,2012年10月,原告向被告销售煤炭,被告未足额付款,余款143230元被告出具了欠条,并承诺当月月底付清。后原告多次讨要未果,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偿还。被告辩解,被告与原告之间没有业务关系,被告曾向案外人胡某购买过煤矸石(胡某与原告之兄曾合伙经营煤场货物),并给胡某出具了欠条(即本案欠条),后被告陆续向胡某足额支付了货款(有收条为凭)。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10月,案外人胡某将其与原告之兄姬某甲(2012年9月去世)合伙经营的煤场的煤矸石销售给了被告程某某,程某某支付部分货款后,于2012年10月24日出具了欠款143230元的欠条(未标注货主,也未标注还款期限),后被告程某某分三次将该款支付给胡某(有胡某所打收条为凭)。现原告手持欠条要求被告付款未果,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虽持有本案欠条,但根据本案证据显示交易的货物煤矸石属于案外人胡某与原告之兄姬某甲共同经营的煤场之物,原告声称其紧挨上述煤场旁边也进行着煤炭经营,并销售给被告煤炭的主张,没有相应证据支持且明显不符合常理。被告及胡某虽称本案欠条系被告向胡某出具,但胡某所称欠条丢失一说也无相应证据印证,本案欠条存在传递到原告的可能。即使是该欠条确实是被告当时出给了原告,原告也仅为代理人的身份,其无权主张该笔货款。综上,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