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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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坐班车起争执 斗殴伤人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4-07-25 10:43:47


    乘班车坐在引擎盖上,因此与司机发生争执并将其殴打致轻伤。7月22日,中站区法院审结了这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刘进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

    据了解,2013年2月21日19时10分许,刘进在乘坐金诚公司班车时坐到了引擎盖上,因此与班车司机岳明发生口角。19时30分许,当班车行至公司大院后,岳明让刘进一起去公司保卫科处理此事,刘进不愿意去保卫科,因此二人再次发生争执,随后互相厮打中刘进一拳重击岳明左脸,将其击倒在地,致岳明左颧弓骨折。经公安部门鉴定,岳明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案发后,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人刘进与被害人岳明达成和解协议,刘进一次性赔偿岳明各项经济损失42000元,并取得其的谅解。岳明请求对刘进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其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一、三款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系化名)

责任编辑:zj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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