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22日,马村区法院对“人间蒸发”的被执行人,采用在报纸和周边地区进行公告的方式,成功“逼现原形”,促使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当场履行,取得良好效果。
2011年4月,焦作市山阳区的梁某与某制造公司签订了废钢销售协议,约定由制造公司将废钢卖给梁某,梁某按废钢市场价收购并交纳保证金20万元,双方终止合作的同时一次性退还梁某保证金20万元。协议签订后,梁某依约交纳了保证金。2011年12月,双方终止合同梁某向制造公司提出退还保证金的要求,制造公司退还8万元后,剩余款项未予退还,经多次协商未果。2013年5月3日,梁某将制造公司诉至法院。
马村区法院在制造公司经通知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情况下,缺席做出判决,制造公司应支付梁某保证金及损失共计121982元。审理期间,法院裁定查封制造公司价值12万元的财产。判决生效后,制造公司未主动履行判决义务,梁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时发现,制造公司已不再经营,其场地也改换门庭,企业无人照面,人间蒸发。根据该案实际情况,法院决定对查封的财产进行评估作价,拍卖或变卖用以履行债务。2014年4月23日,法院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选定评估机构公告,告知其应负的法律后果。并在其场地周边予以张贴公告。在这种高压态势下,制造公司在公告未到期限时终于现身,主动与梁某协商,双方达成以物抵债协议,使梁某的权益最终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