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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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车上扒窃三元钱 被判拘役不值当

  发布时间:2014-08-18 10:55:52


    公交车上扒窃他人三元钱,依法被抓照落法网。8月15日,中站区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冯珍珍被判处拘役三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10月26日17时许,被告人冯珍珍从焦作市中医院乘坐9路公交车,在公交车上冯珍珍用自己的手指甲将站在自己身边的被害人陈松提包的拉链扣开,将提包内的手机偷走,放到自己的布挎包内。经公安部门鉴定,被盗手机折合人民币3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冯珍珍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其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系化名)

责任编辑:zj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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