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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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猝死是否属于意外伤害?

法院判定,保险公司应理赔

  发布时间:2014-08-18 11:05:34


    现在,很多人为了规避风险,都会给自己上一份意外伤害保险。同时,相关保险条款也约定了“意外事故”的内容:是指遭受外来的、非本意的、突发的、剧烈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可是最近,我市孟州市张先生在工厂抢修时出现猝死,却引来了他的家人与保险公司的一场争执。对于张先生猝死,保险公司是否该进行理赔呢?两审法院均作出了同样的判决:保险公司应理赔张先生2万元。

    【案件】

    张先生意外猝死

    两万元理赔款起争议

    事情还得从2012年6月23日说起。

    张先生在孟州市一家绝热材料厂上班,当天16时许,张先生手持电钻和同时薛某在维修车间炉门抢修,突然从0.6米高处摔了下来,不省人事。

    同事薛某立即拨打了120,医生到后称张东海已经死亡。随后,孟州市人民医院出具了一份诊断证明书,内容为:“……无意识,无呼吸、心跳,无大动脉搏动,面色发绀,瞳孔散大并固定……考虑死亡原因为猝死。”

    由于张先生在当年4月30日,在民生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幸福倍增系列全家福保险,保险期限为1年,自2012年5月4日至2013年5月4日,其中民生康禧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额为2万元,于是,在事发现场,张先生的家人还及时通知了保险公司,希望保险公司能尽快的理赔。

    可是等来的却是保险公司拒绝理赔。

    “我们向出诊医生了解到,他达出诊现场时我爱人已经死亡,所以他没有对我爱人有无病史进行询问,也没有进一步检查确定死因,只是常规性的诊断为猝死。但是我爱人的同事都证明,他的猝死是触电导致的。”张先生的爱人说。

    可是对于此,保险公司却不认同。“张的家人称他在保险期间系意外死亡,应提供证据证明。虽然薛某和材料厂里的人都知道张先生系触电死亡,但是诊断证明却只写了猝死,而且张的家人在申请书上称张先生在抢修时不慎摔下来当场死亡,这明显前后矛盾。”保险公司相关负责人说。

    为此,双方争执不下,张先生的爱人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说法】

    触电、摔死均属意外

    保险公司应理赔

    法院审理后认为,死者张先生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民生康禧意外伤害保险,并按约定交付了保险费,双方形成了保险合同关系,保险公司应按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涉案保险条款约定了“意外事故”是指遭受“外来的、非本意的、突发的、剧烈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张先生在保险期间死亡,无论是触电死亡还是不慎摔下死亡,均符合“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意外伤害事件的含义和条件。

    保险公司辩称张先生的死亡为猝死,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理赔条件,因医院医生到达出诊现场时,张先生已经死亡,医生是在没有进一步对死因进行检查确定的情况下,简单判断后出具了“考虑死亡原因为猝死”的诊断证明,该诊断证明书并不能确定张的准确死因。且张死亡后,其家属已及时告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到达现场后并未对保险事故即张先生死亡的性质、原因进行确定,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故保险公司的辩称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张先生家人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2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张先生的家人保险理赔款2万元。

责任编辑:zj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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