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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狱中获悉他人号码 出狱行骗再次领刑

  发布时间:2014-08-21 09:49:18


    俗话说,一个人走一段弯路不可怕,可怕的是不思悔改一错再错。现年43岁的博爱籍青年卢某某,曾因犯诈骗罪,于2012年7月4日被博爱县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同年8月19日刑满释放。出狱后卢某某不思悔改,再次行骗,于2014年4月22日因涉嫌诈骗犯罪被博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6日被执行逮捕,近日被博爱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芦某某于2012年5月份在博爱县看守所被羁押期间与同号室的被羁押人员郭某某相识,并无意中得知了郭某某的父亲郭某甲的电话号码。2012年8月份芦某某刑满释放后,便凭自己记忆中的电话号码与郭某某的父亲郭某甲取得联系,谎称其兄在焦作市司法局工作,可以帮助郭某甲跑关系办理其正在服刑的儿子郭某某为缓刑,随后卢某某又伪造郭某某的逮捕通知书和被判处缓刑的法院判决书取得了郭某甲的信任,先后骗取郭某甲11000元现金和1300元博爱某超市购物卡据为己有。又查明,该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前,被告人芦某某已将赃款全部退还被害人郭某甲。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诈骗罪。鉴于其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赔被害人郭某甲的经济损失,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勤劳致富是中华民族的美德,钱财的取得要通过正当合法的方式,任何投机取巧、坑蒙拐骗的行为终将难逃法律的惩罚,到头来机关算尽太聪明,反算了卿卿性命。

责任编辑:zj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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