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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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 还要给养子抚养费吗

  发布时间:2014-08-26 18:00:41


    夫妻双方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即使离婚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个道理大家应该都明白。但是,孩子是抱养的,夫妻离婚后判给其中一方,另一方还需要履行抚养义务吗? 近日,焦作市马村区居民陈先生就遭遇了这样的苦恼。因为陈先生没有生育能力,离婚时,妻子孟女士要求将养子判给陈先生,但不同意支付每月200元的抚养费。

    8月25日,马村区人民法院通过努力,从孟女士那里执行了1200元,作为给前夫抚养养子的生活费。

    1998年,孟女士经人介绍与陈先生相识。1999年4月,两人登记结婚。

    老话常说,孩子是维系婚姻的重要纽带。可是,两人婚后多年未生育,让两人的婚姻起了波澜。

    据孟女士介绍,后来经医生诊断,原来是陈先生没有生育能力。

    无奈,两人于2007年抱养一名男孩,取名小贵(化名)。

    可是,孩子的到来并没有给这个家带来和睦。孟女士说,2009年11月的一天,陈先生醉酒回家后就开始闹事,手持利斧大砸门窗,并在门外叫喊要劈死孟女士。孟女士和孩子被吓得胆战心惊。

    孟女士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从此以后,她便下定决心要与陈先生离婚。

    在多次协议无果的情况下,孟女士多次将陈先生告上法庭,要求离婚。

    “说好了,孩子由你抚养。”孟女士对陈先生说。“我抚养孩子可以,但是每月你得给200元的生活费。”陈先生提出了自己的条件。

    这每月200元的抚养费,孟女士不愿接受。她说,自己没有工作,没有生活来源;是因为陈先生没有生育能力才领养孩子的,所以她不能给。

    最终,法院判决准予孟女士和陈先生离婚,孩子由陈先生抚养,但孟女士需要每月支付给孩子200元抚养费。

    法官认为,孟女士几次起诉离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双方共同抱养的孩子小贵一直跟随陈先生生活,且双方一致同意由陈先生抚养,为保障孩子稳定的生活环境,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对孟女士的请求,法院应予以支持。

    法官解释,我国《收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与送养人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10周岁以上的,应征得本人同意。小贵是陈先生、孟女士两人在婚内共同收养的,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他们与孩子就形成了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形成了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孟女士虽然没有生活来源,但有劳动能力,其不承担孩子抚养费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根据当地的生活标准,遂作出上述判决。无奈孟女士拒不履行,最终案件走到了执行阶段。

责任编辑:zj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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