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爱县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积极推行协调、调解、沟通等审判机制,将矛盾纠纷解决在立案前、判决前,为行政机关和被诉当事人搭建沟通平台,最终做到案结事了,构建和谐社会。
博爱县法院针对行政案件审判中一些共性的特点,采取三项措施搭建沟通平台;一是实行与县政府法制办及其他行政机关之间的联席会议制度。法院与行政机关之间建立经常性的共同协调、调研、解决问题机制,争取行政机关对法院行政审判工作的信任、理解和支持。法官注重做好审前、审中、审后的协调工作,利用立案、送达等庭前准备工作,对诉讼当事人及时进行适当的行政诉讼指导,让双方当事人充分接触,促成各方当事人之间的理解和谅解。诉中利用证据交换的时机进行协调,庭审时集中查证、辩证、质证,针对争议焦点进行协调。诉后积极协调和敦促当事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进入执行程序的行政案件,执行人员针对裁判文书确定的执行事项,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协调,敦促当事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二是进一步加大行政审判方式和制度的改革力度,以“坚持合法审查,促进执法完善,依法规范撤诉,力求案结事了”为抓手,按照“自愿、合法、适度、平等”的司法协调原则,健全行政诉讼案件案外协调、和解制度、案件评析制度、司法建议制度、回访反馈制度,实现案外协调、和解工作的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三是按照便民、利民、护民的要求,简化办事手续,对行政诉讼案件的案外协调、和解程序和工作流程进行完善,为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服务。对已审结的行政案件,逐案进行评析,对在行政审判中发现的行政机关带有多发性、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及时向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