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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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协议不养子 孩子求养必须养

  发布时间:2014-09-12 11:04:56


    父母离婚后,父亲对女儿不闻不问,女儿诉至法院要求父亲支付抚养费。日前,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法院判决父亲史某某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400元钱直至其年满18周岁。

    2010年1月13日,原告史某女的母亲郭某某与被告史某某协议离婚,当时约定原告归母亲抚养,被告不承担抚养费。但是随着孩子长大,原告史某女认为,抚养子女是父母应尽的法定义务,被告作为原告的父亲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而且被告与原告母亲签订的离婚协议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于是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史某某百般找借口推卸自己的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作为原告的父亲,对原告有法定抚养义务,虽然离婚协议约定原告由其母亲郭爱凤抚养,被告不承担原告的抚养费,但根据我国婚姻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原告要求其父亲即被告承担相应的抚养费符合法律规定,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zj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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