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在淘宝网上购买一假手机,担心父母为此责罚自己,决定以身试法,晚上到实体店盗窃手机。2014年9月4日,博爱县法院审结了被告人马某某盗窃一案,判决被告人马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1000元。
据了解,2014年4月19日,被告人马某某窜至博爱县某手机店内,通过撬锁入门的方法将该店内的两部联想手机及一个移动电源盗走。经鉴定,被盗联想A708T手机价值为850元,联想S650手机价值为1150元,移动电源价值为120元,共计价值人民币2120元。
案发后,被盗物品均已全部退还被害人张三。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因被告人马某某犯罪时未成年,被盗物品均已追回并退还被害人。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