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边的事】
好心帮别人还款,别人却欠钱不还。说起这件事,马村区居民李四至今还很郁闷。
原来,张三和李四是好朋友。今年2月初的一天,张三拿着一张信用卡找到了李四。“这张信用卡上透支了6000元钱,你帮忙给还上吧。”张三说。
出于对朋友的信任,李四分别于2月5日、6日往该信用卡上转账1000元、5000元。同时,李四发现,该信用卡并不是张三的,而是王五的。
“王五这个人我不认识,但朋友相托,我肯定要帮忙了。”李四说。
可是,透支的钱已经还上,李四却迟迟不见二人还他的钱。李四问二人要钱,二人也百般推诿。
“他是替王五还钱的,为什么我要支付这6000元?”张三说。
“他跟张三是朋友,是张三让他还款的,这钱理应向张三要。”王五说。
无奈之下,李四将二人告上了法庭。
【结果】
近日,马村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宣判:张三偿还李四6000元及利息。
【法官析案】该案主审法官解释:该案中的债,到底该由张三承担还是王五承担,要看属于哪种债务。如果是不当得利之债,该债务就应当由王五承担;如果是合同之债,债务应当由张三承担。该案的争议焦点是:债务是不当得利之债,还是合同之债。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得到利益而使他人利益受到损害。如售货时多收的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都属于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之债的特征:1.双方当事人必须有一方为受益人,另一方为受害人。2.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害人遭受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如售货时多收的货款,受害人的疏忽就是原因,导致的结果就是受益人多收了货款,这二者之间存在着必然的联系。3.受益人取得的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像售货时多收的货款,没有任何票据支撑,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受益人在得知自己的受益没有合法根据或得知合法根据已经丧失后,有义务将已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害人。
该案中的债符合不当得利之债的第一个特征:王五为受益人,李四为受害人;也符合第二个特征:受益人王五取得利益与受害人李四遭受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但是,该案却不符合不当得利之债的第三个特征。该案信用卡所有人取得利益并不是没有法律上、合同上的根据,而是有合法根据——李四与张三之间的口头约定。所以该案中的债务不是不当得利之债,该债务不应当由王五承担。
该案中的债务符合合同之债的特点:1.它是由双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引起的。2.它由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3.合同之债中的债权、债务相互对应。4.合同之债具有任意性,即合同之债的产生、形式、内容等多属于任意性规范,由合同双方当事人自由约定。
综上分析,该案中的债应系合同之债,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