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职工原因或者用人单位的原因,造成受伤职工未经工伤认定,劳动行政机关认为用人单位未在工伤认定办法规定的30天内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受伤职工也没有在事故发生之日一年内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行政部门据此无法对受伤职工做出工伤认定。受伤职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那么,人民法院能否直接对受伤职工认定工伤,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受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如何进行保护?司法实践中,对此问题有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是用人单位的责任,如果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也有权在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未申请工伤认定,只要职工的损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认定工伤的情形,用人单位也应当负担职工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其立法目的就在于有效地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防止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进行工伤认定的事件的发生。而且,法律、法规也没有强制性规定工伤认定是工伤保险待遇争议的必经程序,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认定工伤;第二种观点是,人民法院不宜直接对受伤职工做出工伤认定。如果受伤职工错失工伤认定时间,不能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只能按照一般人身损害赔偿主张权利。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具体理由阐述如下:
一、工伤认定是法律赋予劳动行政部门的职责。《工伤认定办法》第二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按照本办法执行。”、第四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第五条“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行政部门对劳动者作出了工伤认定,劳动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从上述规定的发条中可以看出,劳动行政部门是工伤认定的法定部门,任何单位无权来代替行政机关对劳动者进行工伤认定。
二、司法权不能替代劳动行政部门越权对劳动者工伤进行认定。在审判实务中,有观点认为,法院在审理工伤赔偿案件中,法院可以依据《工伤认定办法》、《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因当事人未进行工伤认定,法院可以直接进行工伤认定;如果构成工伤,用人单位应该支付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待遇。我们认为法院对劳动者直接认定工伤属于越俎代庖,属于程序违法。理由如下:法院直接认定工伤,剥夺当事人向行政机关申诉或者行政复议的权利。《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三条“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法院直接对伤残职工工伤进行认定,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就丧失了相关救济途径,人为地剥夺了当事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权利。工伤认定是行政部门的法定职责,法院的司法权不能介入行政权,国家授权劳动行政机关对劳动者的工伤进行认定,并未授权司法机关直接认定工伤。
审判实务中,用人单位怠于为职工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者因各种原因错失了工伤认定,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赔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何进行维护?司法实践中,常常遇到以下几种情形的案例:一、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不认可劳动者为工伤;二、用人单位缴纳了工伤保险,不认可劳动者工伤;三、用人单位缴纳了工伤保险,认可工伤。对前两类案件,劳动者往往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但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未进行工伤认定予以拒绝。我们认为,劳动者怠于工伤认定申请,劳动行政部门不予进行工伤认定,就丧失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基础,法院不能认定工伤。法院应该向劳动者予以释名,告知劳动者变更诉讼请求,按照一般损害赔偿主张权利。如果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按照《侵权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相关规定予以审理。如果经法院向当事人释名后,当事人坚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对第三类案件,如果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认可劳动者为工伤,人民法院能否直接认定劳动者为工伤?答案当然是否定,人民法院也不能认定劳动者为工伤。因为工伤认定是法律赋予劳动行政部门的法定职责,人民法院不能依当事人的意思对劳动者进行工伤认定。如果劳动者错失工伤认定时间,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中直接对劳动者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者会经过用人单位向工伤保险机构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机构会对法院工伤认定提出质疑,并拒绝为受伤职工支付工伤保险费用,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不能及时得到保护。因此,人民法院也应向劳动者进行释名,告知劳动者变更诉讼请求,按照一般人身损害主张权利。若果劳动者坚持自己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