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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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须知

发布时间:2014-10-15 09:22:55


一、如实提起诉讼或参与诉讼,不搞虚假诉讼,虚假诉讼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严格遵守诉讼程序和法庭纪律,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不得干扰审判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和《举证须知》的要求如实向法庭提供与案件事实有关的证据。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或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及不正当阻止证人作证的,应负有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名义向审判人员送礼、请吃和行贿,不得在非工作时间、非办公场所向审判人员反映案情; 五、不为审判人员办私事,不在诉讼程序之外委托他人打探案情,向审判人员说情; 六、当事人有权拒绝法律规定之外的一切费用,如果该费用与审判人员有关,应及时向本院反映; 七、诉讼代理律师应遵守职业纪律和职业道德,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影响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处理; 八、不得对审判人员及其家属进行污辱、诽谤、威胁、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九、及时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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