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一)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或者第三人,如不便于亲自参加诉讼,或者虽然能亲自参加诉讼,但需要提供法律帮助,有权委托律师或者其他具有法律知识的人代为参加诉讼,提供法律帮助。
(二)申请回避的权利。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和勘验人,有符合申请回避的法定条件的,有权申请回避,以保证其案件得到公正处理。
(三)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提供证据的责任,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证据并如实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用以证明自己的主张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保护自己的实体权利。
(四)进行辩论的权利。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就案件的事实和争议的问题,陈述各自的主张和意见,相互反驳和答辩。
(五)请求调解的权利。在民事、经济诉讼中,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用调解的方式解决他们之间的纠纷。当事人一方行使这种权利,要以对方同意为条件。
(六)自行和解的权利。在民事、经济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双方有权就他们争议的问题,互相协商,互谅互让,自行达成和解。
(七)提起上诉的权利。当事人任何一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有权依法提起上诉,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变更或撤销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
(八)申请再审的权利。当事人任何一方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在法定期限内有权依法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九)查阅并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的权利。经人民法院许可,当事人可以查阅和复制与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包括经过当事人质证的证据材料,以及起诉状、答辩状、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
(十)要求重新调查、鉴定和勘验的权利。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认为对方陈述的事实及其证据材料不真实,鉴定结论或者勘验笔录不科学、不客观,有权要求重新调查、鉴定或者勘验。
(十一)对法庭笔录有遗漏或者差错,有申请补正的权利。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有权申请补充。
(十二)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应当为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二、当事人的诉讼义务:
(一)当事人有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不能滥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的义务;
(二)当事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有遵守诉讼秩序,服从法庭指挥,不实施妨害诉讼的行为,使诉讼按法定程序和方式顺利进行的义务;
(三)当事人有如实提供或补充证据的义务;
(四)当事人有自觉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