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实行诉讼引导员制度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确保司法为民、司法便民各项措施落到实处,方便群众诉讼,充分保障群众行使诉讼权利,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诉讼引导员的主要任务是:引导到法院参加诉讼活动的当事人到达诉讼场所;热情接待来访群众;解答他们提出的问题,提供必要的法律服务。
第三条 实行诉讼引导员制度,应设立专门导诉台,导诉台设在立案大厅,立案大厅内应当摆放座椅,提供饮水。
第四条 实行诉讼引导员制度,由立案一庭负责人轮流带队值班,由立案一庭和法警支队分别设立专职诉讼引导员具体负责接待当事人或群众的法律咨询,处理相关问题。对于疑难、重大、突发事件要及时报告有关领导。
第五条 诉讼引导员要主动告知当事人需要准备的相关材料,并针对立案等程序问题提供咨询;对于书写起诉书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必要的帮助;对于前来咨询的群众,要耐心解答他们的问题;对不属于法院管辖的纠纷或其他法律事务,则引导群众采取合法的方式,通过其他正常途径予以反映和处理。
第六条 诉讼引导员接待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和来访群众,应当着装整齐,态度热情,文明礼貌,做到来有迎声,问有应声,走有送声。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09年5月5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