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用玩具枪打伤伙伴眼睛,父亲拒不赔偿,遂被起诉至法院。2014年10月15日,焦作市中站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李献阳赔偿原告贾超47127.93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10月22日下午,原告贾超、被告李献阳在中站区云山小区一起玩耍时,贾超右眼被李献阳用玩具手枪打伤,其随即被送往医院治疗,贾超在焦作市中央医院住院治疗共27天,花费医疗费共计6918元,住院期间,由母亲陪护。李献阳在仅支付4000元后置之不理,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贾超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李献阳赔偿医疗费2918元,陪护费21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10元,交通费660元,伤残赔偿金40885元,伤残鉴定费772.5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
被告李献阳在庭审中辩称,一、原告贾超所述事实不能成立。事故发生后,李献阳的父亲向其询问当时事故情况得知,当时李献阳和自己的玩伴在一起玩耍,贾超和自己的两个玩伴在一起玩耍。当时五个孩子中都有玩具手枪,所以不能确定贾超的眼睛是李献阳的行为致伤。二、虽然李献阳支付4000元的医疗费,不能证明其对贾超的损害有责任。因为当时事发突然,双方都是孩子,李献阳的父亲出于赶紧让贾超及时治疗眼睛的急切心情,在没有向自己核实事实情况下,先行垫付医疗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被告,应该知道玩具手枪可能致人损害,但与原告玩耍时还用玩具手枪,致使原告眼睛受伤,故对原告受伤应负全部责任;因被告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其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由其法定代理人承担。原告请求被告赔偿残疾赔偿金、残疾鉴定费、医疗费,理由正当,法院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