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时,受害人虽然具有劳动能力,但是已经超过退休年龄,肇事者及其所投保的保险公司以此为借口拒不赔偿误工费。2014年10月23日,焦作市中站区法院公开审理刘某诉和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刘某医疗费、误工费等相关赔偿共计12635.79元。
64岁的刘某虽然已过退休年龄,但是因身体健康、技术精湛仍留在焦作市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工作。2011年11月27日晚18点,刘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在焦作市新园路由北向南转弯时被和某驾驶的由东向西行驶的小轿车撞倒,造成两车损坏,刘某轻微受伤。经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交警巡防大队处理,认定和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随后,刘某到焦作市中医院住院治疗9天,经诊断为为颅脑损伤,左股骨大转子骨折及左膝损伤。出院后,刘某向和某要求赔偿医疗费5441元、误工费5096元、陪护费40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元、车辆修理费1540元。
和某得知刘某已过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实际收入理应减少,但是其工资却仍然较高,因此拒不赔偿误工费。和某所投保的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也以此为借口拒绝理赔误工费。经多次协商无效,刘某将和某及其所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诉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误工费的赔偿与否是以受害人受侵害前是否具有劳动能力为前提。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并无认定60岁以上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规定。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将男职工的退休年龄确定为60周岁,这只是退休制度,并不说明退休职工丧失劳动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42条规定: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在本案中,原告刘某提交的工资表及单位证明可以相互印证原告发生事故时在焦作市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工作及休息停发工资。因此和某因交通肇事给刘某造成劳动收入损失,依法应予赔偿,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