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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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司法拍卖有关问题探析

  发布时间:2014-10-24 09:25:11


    一、网络司法拍卖

    网络司法拍卖是指人民法院在纯粹的网络技术平台上以电子竞价的方式,依法自行处理涉诉财产的变价方法。它不同于拍卖行、产权交易所所设立的拍卖师拍卖。网络司法拍卖的主体是人民法院,属于人民法院自行拍卖。

    根据新修正的《民事诉讼法》第247条规定:“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合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该条主要从四个方面进行了修改:一是明确规定对查封、扣押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优先选择拍卖的方式进行变价,确定了拍卖优先原则;二是明确规定了变卖的情形,即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可以变卖;三是明确规定了实施变卖的主体,变卖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自行实施;四是取消了委托拍卖的强制规定,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的主体资格。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编著的《2012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条文释解》中也明确了修改意见,人民法院既可以自己组织拍卖,也可以委托拍卖。

    拍卖是指以竞价方式将执行标的物、卖给出价最高者。网络司法拍卖与传统司法拍卖相比有六方面的优势:一是有相对固定的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受关注度高、拍卖公告的效应更好,可以突破纸媒公告的地域限制,吸引全国范围内的潜在竞买人参加竞买;二是获得了技术支持的网络空间,可以容纳更多的竞买人,突破了现场拍卖中物理空间的限制;三是竞买人信息有保密性。竞买人全程以拍卖报名时获取的竞买号参加竞买、竞买人仅能在拍卖画面上看到他人的代号及出价,而无从知晓其他人的信息,从而可以为有效杜绝竞买人之间的串标、压标等恶意干扰竞价的行为;四是网络设置较长的竞价周期,以及激励竞买人竞价的自动延时功能,保证了竞买人的广泛参与,提高了拍卖物的成交率和溢价率;五是拍卖过程中具有空前的公开性和参与性,竞买人随时都能了解竞价进程,看出其他人的出价,也可以在法院拍卖公告载明的竞价周期内,随时自由的参与竞价,全部拍卖过程均在网上司法拍卖平台上公开公布记录。任何人均可在网上随意查询;六是网络拍卖实行零佣金制度,成交后买受人除支付成交款外,不需要支付佣金及其他费用,最大限度地维护了执行当事人的利益。

    关于网络司法拍卖,目前还没有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此专门做具体规定。我们只能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47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拍卖实施细则(试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规定(试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网络司法拍卖规程(试行)》的通知,以及外省网络司法拍卖的经验进行网络司法拍卖工作。

    二、网络司法拍卖的前置程序

    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第247条规定,拍卖的前置程序有两个:一是被执行人的财产必须处于查封、扣押状态,未经有效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得进入拍卖程序;因为未经查封、扣押的财产,当事人可以自由处置,其他有权查封的单位也可以查封处置。其处分权处于不确定状态,人民法院只有查封、扣押才具有处分权。二是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果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了义务的,应解除查封、扣押措施,返还财产。如果在指定期限内仍未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才有权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以所得价款清偿被执行人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三、网络司法拍卖的操作规程

    (一)注册、管理、维护司法拍卖网店,并与淘宝网网管随时沟通、解决有关问题;

    (二)确定网拍的标的物,被法院查封、扣押的财产;

    (三)决定网络拍卖的启动、中止、撤回等;

    (四)确定拍品权属,查明财产状况,有无瑕疵等,并制作《标的物情况调查表》移送财产权属证明及其它所需资料;

    (五)确认当事人的身份、送达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六)审查确认优先购买权人;

    (七)确定拍卖保留价、起拍价,同时还要确定保证金数额、加价幅度并协助办理拍卖财产行政备案手续;

    (八)制作并上传拍卖公告、拍卖须知、视频及照片,在拍卖公告期间,接受电话咨询,安排时间看样,并随时关注网上报名情况;竞买人报名、交付保证金均在网上完成,开拍、竞价以及是否成交都由系统自动完成,包括自动提示优先购买权人是否购买;

    (九)拍卖成交后,查询买受人身份情况以及保证金是否到账,及时与买受人取得联系,告知其后续流程;

    (十)成交确认。与买受人确认成交,督促其按规定时间支付拍卖余款;

    (十一)交接拍卖标的物。买受人付清成交款后,执行法院出具裁定书,交付拍品,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并协助买受人办理拍品的过户手续;

    (十二)协调处理拍卖财产异议;

    (十三)其它有关事项。

    四、网拍应当注意的有关问题

    (一)拍卖标的物的选择

    网络司法拍卖是新兴起的市场交易方式,但并非所有的物品都可以在网上拍卖。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操作流程(试行)》的规定:“网络拍卖的标的物应当符合交付条件,对不易保管,数量不明,无法清场,对竞买人资格有特殊限制或土地、房产权属不清等,可能导致拍卖后难以交付的,可不上网拍卖。对法律禁止流通物、假冒伪劣产品、古董艺术品等不宜上网拍卖的,不得上网拍卖。”

    根据浙江省网络司法拍卖的经验,适宜网拍的类型应是具有标准化、通用型的动产和不动产,属于非标准化的动产和不动产,如珠宝、古董、高级工艺品,特定性的建设用地、住宅区、工业生产线等,仍宜采用传统拍卖方式拍卖。

    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网络司法拍卖规程(试行)》第1条规定:“‘以网络拍卖为常规,以委托拍卖为例外’的原则,对不上网拍卖的案件标的物,下级法院应报上一级法院审批。”今后,凡是需要委托拍卖的都要报中院执行局局长批准。

    (二)拍卖标的物的前期调查。

    1.对不动产标的物的调查

    (1)应当对查封、扣押的标的物进行拍照或录像,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网络司法拍卖规程(试行)》第8条规定:“拍品的拍照和视频资料,原则上由执行部门制作。因案件量大或执行部门制作有困难的,可以委托评估机构在评估环节制作或者委托其他专业公司制作”。第11条规定:“在网拍中执行法院应当注意保护相关当事人的隐私和商业秘密信息,在视频图片、视频解说词及拍品情况介绍中,适当隐去拍品及权证中相关权利人信息”;

    (2)标的物的权属及权利人相关情况;

    (3)附属设施情况,如系违章建筑的,应考虑是否合并处理;

    (4)标的物的边界是否清楚,出入通道情况,是否已经腾空,具备交付条件;

    (5)标的物现在使用情况,内部财物情况,是否合并拍卖;

    (6)标的物的抵押情况、抵押权人的书面意见或询问(谈话)笔录;

    (7)标的物的出租情况、租赁合同、询问(谈话)笔录;

    (8)其他应说明的情况。

    2.对标的物是车辆的调查

    (1)标的物的权属证明、询问(谈话)笔录;

    (2)车辆状况及查封照片或录像、车辆信息表;

    (3)查封地点;

    (4)车辆行驶里程、车辆初次登记时间、保险情况、环保排放标准、车辆年检情况、是否有违章情况及查询资料;

    (5)有无出租及租赁期,租金及租金支付情况,特别是出租车的;

    (6)是否有抵押,抵押人书面意见或询问笔录;

    (7)其它应当证明的情况。

    3.标的物是机器设备等动产的,要审查标的物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主要用途、扣押地点、查封情况、扣押清单和照片或视频资料,有权属登记的应当提交权属登记证明和相关资料。

    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网络司法拍卖规程(试行)》第10条规定:“对于买受人在办理过户手续时,相关部门要求补交的费用,如补交的土地出让补偿金、拖欠的税费、需要多次过户的税费、车辆违章罚款等,以及对竞买人条件有限制等情况,应在标的物情况说明中予以明示。”第12条规定:“执行部门应当妥善保管拍品,保证拍品展示的标的物情况与实际交付的一致。对车辆等动产在拍卖前,应当存放在法院指定的场所,便于竞买人看样和法院管理。”

    (三)拍卖标的物的评估

    网拍标的物的评估工作目前还是统一委托司法技术部门进行评估,但是我们的执行人员要积极参与到评估工作中去,对评估工作进行监督,防止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及评估价格明显失实,特别是防止评估价虚高,影响拍卖工作的顺利进行。

    省法院〔2014〕151号文件规定要求,法院应要求评估机构在评估报告中提供市场价和变现价,执行部门在向司法技术部门委托评估时,应在委托书中明确委托目的和要求。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网络司法拍卖规程(试行)》第5条规定:“对采用网络司法拍卖的案件,执行部门应在移送委托评估、上网拍卖公告前,告知申请人、被执行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和被执行人提出申请,要求以双方约定的价格对拍品上网拍卖或变卖的,执行部门经审查,认定双方约定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可以不经评估直接进行网络拍卖或变卖。”

    (四)拍卖标的物的瑕疵情况

    网拍标的物(特别是小轿车)如果有瑕疵,要在照片和视频资料中充分体现,不能隐瞒,如果隐瞒瑕疵,尤其是对未看样的竞买人在成交后可以提出理由拒绝接受标的物,造成法院工作被动。

    (五)拍卖标的物是营运车辆的有关问题

    标的物是营运车辆的,要明确公布车辆排放标准,并在公告中提醒竞买人应当了解营运地城市的管理规定,是否能在市区营运,特别是厢式货车;

    (六)标的物的看样时间问题

    标的物的看样,可以采取随来随看的方式,也可以采取集中时间统一看样的方式,要具体根据有关情况确定看样方式。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网络司法拍卖规程(试行)》第13条规定:“法院在拍卖公告中应明确看样时间,对因特殊原因,买受人需在其他时间看样的应予准许。严禁以到外地组织看样为由,收取交通费等费用。”

    (七)关于拍卖公告

    拍卖公告应当在淘宝网和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上公布,还应当在当地网站和纸质媒体上发布,也可以在潜在竞买人分布的区域、在其他媒体上发布拍卖公告。对法律有明确规定的,还应在相应纸质媒体上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11条规定:“拍卖应当先期公告。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七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它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第12条规定:“拍卖公告的范围及媒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确定。拍卖财产有专业属性的,应当同时在专业性报纸上进行公告。当事人申请在其他新闻媒体上公告或者要求扩大公告范围的,应当准许,但该部分的公告费用由其自行承担。”

    《河南省人民法院委托拍卖实施细则(试行)》第32条规定:发布拍卖公告的媒体应当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1)拍卖标的物保留价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拍卖公告应当在《河南日报》、《大河报》、《河南法制报》、《河南商报》、《东方今报》中至少选择两家发布;

    (2)拍卖标的物保留价在50万元以下的,拍卖公告应当在拍卖所在地省辖市党报或晚报上发布;

    (3)拍卖标的物与拍卖地不在同一地的,拍卖公告应当同时在标的物所在地媒体上发布;

    (4)拍卖标的具有专业属性的,拍卖公告应当同时在相应专业性报纸上发布;

    (5)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的,除在前述媒体公告以外,还应当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报》中选择一家以上发布;

    (6)当事人申请同时在其他新闻媒体上公告或者要求扩大公告范围的,应当准许,但该部分的公告费用由其自行承担;

    (7)拍卖公告同时刊发在大河网、河南法院网、产权交易中心网站以及拍卖机构网站上。

    在报刊上刊登拍卖公告时,应当刊登在报刊明显、醒目的位置,不得刊登于中缝或其他不醒目的地方,不得刊登于随报刊赠送的广告活页当中。

    第33条规定:“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七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拍卖上市公司股权的,应当于拍卖十日前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或者《上海证券报》上进行公告。”

    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网络司法拍卖规程(试行)》第9条规定:“因刊登公告及委托其他专业公司制作视频资料等产生的费用,依照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需由当事人支付的,可在告知当事人后直接从拍卖款项中支取。”

    (八)优先购买权有关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日前以书面或其它能够确认收悉的适当方式,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其它优先权人于拍卖日到场。优先购买权人经通知未到场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16条规定:“拍卖过程中,有最高应价时,优先购买权人可以表示以该最高价买受,如无更高应价,则拍归优先购买权人;如有更高应价,而优先购买权人不作表示的,则拍归该应价最高的竞买人。顺序相同的多个优先购买权人同时表示买受的,以抽签方式决定买受人。”

    在网拍中,执行人员应提前确定优先购买权人。《河南省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规定(试行)》第10条规定:“优先购买权需在开拍二日前经拍卖的人民法院确认,并在该拍品网页对应选项上明示。”《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网络司法拍卖规程(试行)》第3条规定:“对网络拍卖的标的物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应在开拍前两个工作日之前向拍卖的人民法院进行申报,拍卖法院确认后,在拍品相应页面中明示。如果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优先购买权人的资格提出异议,拍卖法院应中止拍卖,审查后再行拍卖。”第4条规定:“优先购买权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应按规定报名并交纳保证金,且自主决定是否参与竞价。具体参与方式按网络拍卖平台规则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优先购买权人经确认后应报名参加网拍,网络会自动提示优先购买权人有最高应价时是否购买。如果顺序相同的多个优先购买权人同时表示买受的,网络自动显示以抽签方式决定买受人,一切都是网络系统自动进行。如优先购买权人不提交有效证明或者不报名参加网拍则视为自动放弃优先购买权。

    (九)网拍中的申请执行人

    传统拍卖中申请执行人参加竞拍的,可以不交保证金,但在网络拍卖中,申请执行人参加网络竞拍的需要交保证金;申请执行人竞买网拍标的物的,是否确认成交,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买受人为第一申请查封的申请执行人的,竞拍的标的物价格低于债权的即成交,差额部分继续执行;竞拍标的物价格高于债权的,高出部分要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付清,才能成交;竞买人为轮候查封的申请执行人的,仍然要付余款才能成交;竞买人为参与分配的申请执行人的,先付清余款确定成交,先成交,不影响成交后标的物的交付,债权待分配时,该得多少得多少。

    (十)网拍中的起拍价和保留价的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8条规定:“拍卖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价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意见。人民法院确定的保留价第一次拍卖时,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八十,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

    根据省法院的通知,在评估报告中,已经要求评估机构,在评估报告中,提供市场价和变现价。我们在确定起拍价时,可以将变现价确定为起拍价,将市场价确定为保留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网络司法拍卖规程(试行)》第6条规定:“执行部门在向司法技术鉴定部门移送案件进行评估时,应当明确涉案标的物是否进行网络拍卖。司法技术鉴定部门对网络拍卖的标的物委托评估时,应要求评估机构在评估报告中作出市场价和变现价的评估。执行部门在启动网拍时,可根据拍卖标的物具体情况,以市场价或变现价作为起拍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35条规定:“按照评估价格变卖不成的,可以降低价格变卖,但最低变卖价不得低于评估价的二分之一。”在网拍中,拍卖价最低也不能低于评估价的二分之一。

    (十一)关于保证金数额的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13条规定:“保证金的数额由人民法院确定,但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五。”《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规定(试行)》第8条规定:“保证金数额由拍卖法院按标的起拍价的一定比例确定,标的额小的,比例要高,但最高不超过30%;标的额大的,比例要低,但最低不得低于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25条规定:“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买受人逾期未支付价款或者承受人逾期未补交差价而使拍卖、抵债的目的难以实现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及原拍卖中的佣金,由原买受人承担,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从其已交的保证金中扣除,扣除后保证金有剩余的,应当退还原买受人;保证金数额不足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省法院要求标的额小的,保证金比例要高,主要就是考虑买受人如果成交后放弃购买,保证金少的话,弥补不了再次拍卖形成的差价,再强制执行差价,成本太高,尤其是买受人是外地的,执行不了,造成工作被动。

    (十二)关于撤回拍卖的情形

    在网拍中上传的拍品,一般情况下,不要轻易撤回,如果出现问题可以先中止拍卖,或经过后台修改有关上传错误资料。如果撤回拍卖,再想上传拍卖,网络系统会拒绝上传,造成网络司法拍卖不能,网拍管理人员尤其要注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20条规定:在拍卖开始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撤回拍卖委托:

    1.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2.申请执行人及其他债权人撤回申请执行的;

    3.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的;

    4.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不需要拍卖财产的;

    5.案外人对拍卖财产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6.拍卖机构与竞买人恶意串通的;

    7.其它应当撤回拍卖委托的情形。

    在网拍中,对申请执行人要求撤回拍卖的,应予准许,但要根据具体情况讲明利害关系和后果。对被执行人、案外人请求撤回拍卖的,执行人员应当认真审查其请求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请求符合规定的应予批准,请求不符合规定的应当继续拍卖。经领导批准需要撤回拍卖的,紧急情况下,可先由后台操作撤回标的物,并写明撤回拍卖的理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网络司法拍卖规程(试行)》第15条规定:“拍品上网拍卖后,申请人、被执行人、案外人请求中止或撤销拍卖的,执行部门应认真审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中止或撤销拍卖条件的,应予准许,不符合条件的,严禁中止或撤销拍卖。”

    (十三)关于中止拍卖的情形

    人民法院裁定执行案件暂缓执行或者终止执行的,网络司法拍卖也相应中止。中止拍卖的主要情形有:

    1.申请人执行人请求中止拍卖的;

    2.案外人对拍卖标的物提出执行异议的;

    3.当事人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开始履行的;

    4.被执行人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

    5.网络拍卖,可以引起重大社会矛盾或信访的;

    6.其它中止拍卖的情况。

    拍卖中止的情况还有很多,但是否中止拍卖,由执行人员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决定中止拍卖的,通知网拍管理人员,在网络上写明中止拍卖的理由、然后中止拍卖。中止情形消失后,应尽快恢复拍卖。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网络司法拍卖规程(试行)》第15条规定:“拍品上网拍卖后,申请人、被执行人、案外人请求中止或撤销拍卖的,执行部门应认真审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中止或撤销拍卖条件的,应予准许,不符合条件的,严禁中止或撤销拍卖。”

    (十四)网络拍卖成交要求

    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规定(试行)》第9条规定:“网络司法拍卖开拍不受报名人数限制,但至少需两人以上报名才能成交。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变卖的,在变卖公告期限内,一人应买即可成交,有两人以上应买的,以竞价方式进行,价高者得。”

    根据省法院的规定:网拍成交一是需二人以上报名,二是至少一人出价,三是出价要达到保留价,以上三个条件同时具备才能成交,如果一人出价达不到保留价也不成交;

    (十五)关于拍品交付时间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30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除有依法不能移交的情形外,应当于裁定送达十五日内,将拍卖的财产移交买受人或者承受人。被执行人或者第三人占有拍卖财产应当移交而拒不移交的,强制执行。”

    (十六)关于竞买人参加拍卖注意事项

    在网拍中,法院执行人员和网拍管理员在接受咨询和看样时,要提醒竞买人,如果参加竞买,应当注意:

    1、应在淘宝网开设账户,在淘宝网上报名并提交保证金,竞买人的支付账户必须经过实名认证,否则无法参加竞买;

    2、支付宝账户应有足额支付保证金的余额;

    3、出价竞买,在网上只显示竞买号和报价,不显示竞买人的具体信息;

    4、拍卖成交后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账户,变为成交款;

    5、拍卖的标的物需要办理过户手续的竞买人应在竞拍前自行向有关部门咨询能否办理以及何时办理;机动车的应咨询本地区、本城区能否行驶,特别是厢式货车;

    6、竞买人逾期未付款的,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原竞买人不得参加竞买,重新拍卖低于原拍卖价造成的差价由原买受人承担,法院可以直接从其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保证金数额不足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法院强制执行;

    7、买受人付款后应及时提取标的物,否则造成拍品毁损、灭失等,后果自负;

    8、竞买人尽量不要使用手机或其它无线上网设备参加竞买,防止网络拥堵或信号弱断网造成竞买人错失机会。

    (十七)再次启动网拍的时间问题

    网拍标的物在流拍后,应当尽快启动再次拍卖程序,目前有些法院迟迟未启动再次拍卖程序,中间间隔时间太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26条规定:“拍卖时无人竞买或竞买人的最高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不申请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再次拍卖。”按照《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网络司法拍卖规程(试行)》第14条规定:“拍品流拍后,执行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启动下一次拍卖。当事人请求按照司法解释规定的60日以内进行拍卖和变卖的,应予准许。”

    (十八)网拍标的物流拍后的抵债问题

    网络拍卖和传统拍卖一样,每次流拍后,都可以征求申请执行人和其他债权人意见,是否同意以该次流拍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当事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流拍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19、27、28条都对拍品流拍后以物抵债做出了规定。关键是每一次拍品流拍后,如果当事人不申请,执行人员都要主动征求申请执行人和其他债权人意见,是否同意抵债,并做出相应的记录,在其同意的情况下交其抵债。每一次流拍后申请执行人和其他债权人都可以申请法院以该次流拍保留价抵债,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准许。

    (十九)拍卖标的物的拍卖原则

    网拍标的物的拍卖有两项主要原则:一是有限拍卖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17条规定:“拍卖多项财产时,其中部分财产卖得的价款足以清偿债务和支付被执行人应当负担的费用的,对剩余的财产应当停止拍卖,但被执行人同意全部拍卖的除外。”二是整体(合并)拍卖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18条规定:“拍卖的多项财产在使用上不可分,或者分别拍卖可能严重减损其价值的,应当合并拍卖。”尤其是对房地产案件,因为房随地走,地随房走的情况下,无论查封的是房产还是土地,首先都要考虑整体拍卖。确实不能的,再考虑分开拍卖,但应当在拍卖公告中应当注明,让竞买人了解有关情况。

    (二十)关于网拍重大事项的决定问题

    网拍过程中的重大事项,都应当有执行员进行合议或评议决定,不能由执行员单独决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条规定:“执行中重大事项的办理,应由三名以上执行员讨论,并报经院长批准。”从目前情况上来看,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的重大事项的决定一般均采取了合议制,而基层法院执行局有审判资格的执行审判人员少,大多采取的是执行员评议制,采取评议制的都要报院长批准,院长可以委托执行局局长批准。但对涉及到对执行行为合法性的审查的,应由审判员独任或合议,不能由执行员评议。

    (二十一)关于网拍数据的上报

    省法院要求各级法院都要将法院传统拍卖和网络拍卖的相关数据录入本院司法统计数据库,用于各级法院绩效考核。同时要求:要定期逐级上报省法院执行局,执行局每月要进行通报。因此,各法院要严格按照省法院规定执行,防止绩效考核扣分。

    (二十二)要防止恶意行为

    网络司法拍卖过程中,一是要防止黑客攻击,拍卖中断的发生;二是要防止恶意行为。在网络司法拍卖的过程中,可能出现有人恶意捣乱的行为。他们利用熟知的网络拍卖规则恶意捣乱拍卖。比如在前一次拍卖中出最高价,拍卖成功,但不付余款,造成流拍。在重新拍卖过程中,又让其他人参加竞拍,出更高的价,仍不付余款,造成流拍。由于重新拍卖成交价高于前一次拍卖,拍卖法院无法让其承担差价,这是一种恶意捣乱拍卖的行为。对这种行为,拍卖法院可以动员申请执行人按最后一次拍卖的保留价抵债,由在重新拍卖中出最高应价,但不付款的竞买人承担与抵债价之间的差价;

    (二十三)司法变卖的操作

    按照规定,动产两次拍卖流拍,不动产三次拍卖流拍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和其他债权人不同意抵债的,人民法院可以变卖财产,变卖财产同样可以依托网络平台进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网络司法拍卖规程(试行)》第14条规定:需要进行变卖的,应当在第三次拍卖流拍后15个工作日内启动变卖程序。

    五、网拍工作的司法建议

    网络司法拍卖是新兴的竞价方式,它具有更加阳光透明,更加公平公开,竞买人信息保密性强,防止司法腐败,防止竞买人之间串标、压标,最大限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实行零佣金等明显优势,越来越多的人民法院认识到网拍的优势,并积极参加到网络司法拍卖的行列中来,这已成为大趋势。目前,有的省市选择公拍网,有的省市选择联拍网,有的省市选择淘宝网,还有的省市选择多个网络平台,各省市都有各省市的具体选择,各有所选,各有所长,也都取得了各自的成绩。目前的网络司法拍卖工作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主要问题:

    一是全国各省市所选择的网拍平台多样化,不利于竞买人有效参加竞买。全国各地的竞买人不知道哪个省在哪个网络平台上进行拍卖,造成竞买人的迷惘。这种情况下,急需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规定是统一网拍平台,或是保持这种多样性,统一链接到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上,统一进行监管。

    二是网络司法拍卖和传统司法拍卖有很大不同,目前还没有专门规范网拍的具体司法解释,在实践中,网拍标的物的范围、起拍价的确定、保留价的设定、保证金的比例、加价幅度的分类规定、优先购买权人的权利等有关问题没有统一的规定,比较混乱。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加强网络司法拍卖的顶层设计,通过司法解释制定网络司法拍卖的制度和规则,在全国范围内统一部署、统一监督,进一步规范有序的推动全国法院系统的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开展。

责任编辑:zj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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