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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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算

发布时间:2014-10-27 17:24:02


    一、机构设置、职能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27个庭(处、室、队、中心),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本级1个归口预算管理单位。主要职责是:1、审判法律规定的由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2、依法审判对基层法院判决和裁定提出上诉和抗诉的案件。3、受理不服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全市基层人民法院裁判生效的各类申诉和再审申请案件,对其中确有错误的,进行提审或指令基层人民法院再审。4、依法审判由焦作市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5、依法对基层人民法院行使案件指定管辖权。6、监督、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7、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8、依法决定国家赔偿。9、对法律、法规、规定等草案提出意见;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10、对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组织专业培训;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培训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协助主管部门管理基层人民法院机构编制工作;领导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直属事业单位的工作。11、领导全市法院的监察工作。12、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13、管理全市法院系统的有关经费和物资装备;指导基层人民法庭建设。14、承办其他应由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二、决算表格(见附件)
    三、决算说明
    2013年度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7737.1万元,收入来源为市本级财政拨款和中央、省政法转移支付资金。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3939.61万元。其中:其他政府办公厅(室)及相关机构事务支出3.3万元、行政运行1403.25万元、一般行政管理事务1470.97万元、案件执行142.43万元、“两庭”建设0.5万元、其他法院支出538.87万、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203.62万元、死亡抚恤3.06万、行政单位医疗67.97万元、公务员医疗补助55.7万元、其他支出49.94万元。
    四、三公经费决算说明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是指本部门通过公共预算财政拨款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附表1: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附表2: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明细表
    附表3: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决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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