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刑事 贪污 超标准收取电费 数额认定
裁判要点
电力公司工作人员超过法定电费标准,向用户多收取的电费不属于电力公司的合法财产,但在其性质未定之前,由电力公司管理,应以公共财产论。电力公司工作人员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占为己有的,构成贪污罪。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基本案情
法院经审理查明:沁阳市电业综合公司为全民所有制企业。2011年4月1日,沁阳市电业综合公司与被告人王光签订农电工劳动合同,聘用王光为农电工。2012年1月至2013年5月间,被告人王光利用担任沁阳市电业局西万变电所农电工的职务便利,在收取沁阳市西万镇官庄屯村煤场电费的过程中,按照1元/度的标准向用户收取电费,再按照0.705元/度的河南省电价标准向沁阳市电业综合公司上交,将超标准收取的59484.69元归个人占有。被告人王光在作为证人接受询问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12年春节至2013年5月,王光为维护官庄屯村架设的4号台区线路及路灯,共支付维修费用15714元。案发后,被告人王光全部退赃。
裁判结果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4日作出(2013)沁刑初字第00222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王光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宣判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王光身为沁阳市电业局西万变电所农电工,属于受国有企业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采取多收少交的方式侵吞公款59484.69元归个人占有,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王光将超出定价收取的电费用于维修官庄屯村及该村4号台区的线路,该部分维修费用属于犯罪既遂之后赃款的去向问题,不影响犯罪数额的确定。被告人王光在作为证人接受询问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王光在案发后全部退赃,亦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王光适用缓刑符合法律规定。故,人民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