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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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县温泉镇建设街居民委员会诉温县天盛商务管理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案

发布时间:2014-10-30 15:38:21


关键词

民事 委托合同  民主议定原则  违法  无效

裁判要点

居民议定原则是居民委员会在行使权力时应当遵守的一项重要原则,对于涉及居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和居民会议认为应当有居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居民利益的其他事项,居民委员会必须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后方可办理。未经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居民委员会擅自与他人签订的委托合同将本居民集体组织的几十间门面房交由他人托管较长时间,涉及该居民集体组织的重大利益,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

基本案情  

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11月8日,原告温县温泉镇建设街居民委员会、被告温县天盛商务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托管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代为管理其出租的房产、收缴租金,原告按约定支付报酬,合同有效期至2010年12月31日止。2010年6月25日,居委会未经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即与被告在原合同的基础上重新签订了房屋、场地托管合同,合同有效期十年,从2011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合同对房屋及场地的托管范围作了具体约定。在合同期内被告负责对托管房屋、场地的管理和维护,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出租,收取租金。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每年上交原告95万元,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每年上交原告102万元,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由双方根据被告投资情况和市场价格协商确定。被告在完成上交任务后,多余部分作为报酬归被告所有。合同同时对其它相关的权利义务作了明确约定。2011年12月18日,建设街居民会的群众代表会议讨论认为,原、被告2010年6月25日所签订的合同未经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决议认为该合同无效,收回居委会的集体财产管理权,被告不得再行使对居委会财产的托管权利。

裁判结果

温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4日作出(2013)温民重字第00008号民事判决:确认原、被告2010年6月25签订的房屋、场地托管合同无效。宣判后,被告天盛公司提出上诉,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2日作出(2013)焦民三终字第220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建设街居民委员会作为居民自我管理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履行职责应当依照《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之规定进行。根据《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0条“居民委员会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居民会议由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居民委员会必须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之规定,对于涉及居民利益的重要事项,居民委员会必须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后方可办理,本案中,天盛公司与建设街居委会2010年6月25日所签订的《房屋、场地托管合同》涉及的房屋数量较多,托管时间较长,已经涉及到建设街居民的重大利益,故签订合同必须依法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才能符合法律规定。建设街居委会未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即与被告签订合同,违反了《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0条的规定,依照《合同法》 第52条第5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于无效合同。故,人民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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